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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107号

湖南省食用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菌协)
  第二条  性质
  (一)菌协是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食用菌(含药用菌)行业科研、教学、生产、加工、流通、检测、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民营)和个人及行政职能部门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菌协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食用菌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科技进步,全心全意地为会员、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食用菌产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菌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菌协会址设在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塘小区双塘路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和受政府委托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我省食用菌产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我省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合,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三)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提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指导企业的经营和生产。
  (四)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菇木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食用菌产品系列化加工,开拓食用菌新产品。
  (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及产品加工标准化、规范化技术,规范菌种生产经营秩序,实行证照管理。制止菌种混乱、培植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八)协助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制定食用菌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严格产品的市场准入。
  (九)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包装、装璜、卫生、价格等检查评比活动。
  (十)组织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湖南食用菌通讯》。
  (十二)发掘、搜集我国食用菌历史文物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开展食用菌营养保健和烹饪技术研究,开发精深加工利用,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菌协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管理的个体(民营)或个人,由个体(民营)或个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体(民营)、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个体(民营)、个人会员证书。
  (三)凡对食用菌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长。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凡由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独资从事食用菌、药用菌生产经营业务者,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部门备案,可接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菌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菌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菌协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菌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菌协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获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负责筹组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六)组织推荐、鉴定行业优质产品。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菌协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菌协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2、3、4、5、6、8、9、10、12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菌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菌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菌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菌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菌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菌协机构设置
  (一)菌种委员会。
  (二)工厂化委员会。
  (三)流通专业委员会。
  (四)食用菌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菌协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菌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菌协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菌协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摊。
  (二)菌协专职人员报酬。
  (三)菌协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种资料、刊物及邮寄、运输等所需费用。
  (五)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差旅费。
  (六)劳务费、会务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  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菌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菌协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菌协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菌协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菌协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菌协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菌协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菌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菌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