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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107号

湖南省食用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入会

    
  第三条  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对食用菌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相应会员证书。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按照任职资格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团体会员是指以独立法人为主体加入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加入协会的会员。名誉会员是指对食用菌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为主体加入的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2、填写《湖南省食用菌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2份)和有关资料(团体会员: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复印件、单位简介。个人会员: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协会审核;
  
  5、协会秘书处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6、申请人交纳会费;
  
  7、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入会办理时间
  
  自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菌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按照湖南省食用菌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调整标准》执行。
  
  (一)一般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1000元/年。
  
  2、个人会员:500元/年
  
  (二)根据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性质,实行会费级差制,实现权力与义务对等。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应与单位会员有所区别。具体标准如下:
  
  1、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
  
  4、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秘书处发出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协会收到汇款后,将在十日内开具统一收据并寄回。
  
  第十三条 新会员单位,自我会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四条 年度内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第五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登记表、会员单位简介(主营业务范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及会员参加协会活动记录等。
  
  第十六条 建立会员沟通联络机制,编制会员通讯联络表,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会员名称、会员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协会报备。
  
  协会副会长单位除设一名联络员,还应设副会长代表一名。协会副会长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需更换副会长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经协会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建立会员考核登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会员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交纳会费等会员义务,在协会发展过程中,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等。业绩贡献突出者协会将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协会围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1、组织会员就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通过协会了解党和国家,地方和行业动态,帮助会员争取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及政策;
  
  3、组织参与相关部门政策制修订工作;
  
  4、组织参与协会制订并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
  
  5、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专项考察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6、向会员发布政策信息、行业运营动态及调查研究成果;
  
  7、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会员可优惠或免费参加;
  
  8、充分利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资源,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信息推广等服务;
  
  9、与会员单位合作组织活动,进行项目合作;
  
  10、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
  
  11、开展专项工作调研,倾听会员意见了解需求。走访对象根据调研内容确定。对于会员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协会用于工作调研,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2、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分享优秀管理案例;
  
  为做好上述工作,协会还将收集会员服务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征询服务。


第六章  退 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以上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档案,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在所属行业中某个专业领域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享有协会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根据本办法统一管理。
  
  协会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会费收取执行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标准;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即协会本部和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合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